女孩高某在出租房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,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,其父母遂将房主告上法院讨要赔偿21万余元。
记者上午获悉,一中院认定房主对此承担部分责任,判令其赔偿高某父母3万元。
2005年7月31日,房主顾某将位于门头沟某居民楼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朱某,该房屋内安装有一台直排式燃气热水器,顾某告诉朱某在用热水器洗澡时要保证室内通风。
2006年1月20日晚,朱某的同学高某和霍某到浴室洗澡,由于没有开窗通风晕倒在浴室内,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后经法医鉴定,高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。后高某的家属将房主顾某告上法院,认为顾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,要求赔偿丧葬费等21万余元。
房主顾某认为,他将房屋出租给朱某,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,与死者高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。
法院认为,房主顾某在安装热水器时没有安装排烟、通风设备,而且为朱某提供的热水器也已超过了使用期限,这些虽不是导致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,但也会给热水器的使用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。故酌情判令顾某赔偿3万元。